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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张继科事件四大法律问题 究竟为了什么?

2023-04-04 21:13:39 来源:互联网

谢邀我不确定怎么样的思维方式算“好”,就说说自己评判案例时的思考方式,以供参考当然,前提条件是:有足够的知识积累,对涉及的法律条文和理论知识足够熟悉,并且可以随手拈来灵活运用具备知识基础,加上大量案例练习,有足够的经验,才能做到全面评析案例。


(资料图)

无论是做司法考试题,还是实务中分析案件,方式都是共通的,试以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四第二题刑法题为例(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四参考答案)请注意,不要去纠结我的观点对错,而是看我如何思考,或者能否比我考虑得更多。

总体的思考顺序是:1、审题与展开联想初步分析案件的关键内容是什么,涉及哪些法律问题(罪名、情节等)或者给出的内容都有什么用司法考试的题目给出的都是关键内容;如果是实务,还要先提取关键内容,但这就需要足够的实践经验了。

2、筛选、分析、比较这些内容和问题的认定要件是什么,是否一一相符,是否存在有争议或不符合之处有没有相关的事实或法律依据来支持“不能这样认定”的可能关于这争议之处都涉及哪些理论,需要哪些证据、事实或依据来支撑相关的认定。

这些理论的区别是什么,在本案的具体问题上如何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断和选择需要注意的是,题目往往考查的是已确定的事实“涉及哪些理论”,而实务则侧重于“如何根据证据确定事实”3、确定结论很多法律问题,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务中都不是非此即彼的,而是有可能同时并存,无法得出唯一的结论。

作为司法考试题之类的学习,只要能够知道都涉及哪些观点即可,而实务中还要作出选择,选择的标准很多,根据实际情况也可能很不一样案情:高某(男)与钱某(女)在网上相识,后发展为网恋关系,其间,钱某知晓了高某一些隐情

,并以开店缺钱为由,骗取了高某20万元现金1、知晓隐情可能涉及勒索、抢劫之类以威胁为手段的犯罪借钱这事,涉及诈骗罪题目并不要求评价钱某的行为,故下文只简单说明但此时就要注意,既然有欠钱的事,那下文如果出现与这一事由相关的高某侵财行为,就可能影响到高某的主观占有故意的判断问题。

2、是否存在争议?题目和实务的最大区别在于题目通常不需要证明当事人的主观故意,而是直接给出结论;但实务却需要通过客观情况来推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作为题目,用了“骗”的字眼往往就可以确定是非法占有的故意,并确定为。

诈骗罪但如果是实务,首先就要考虑这一行为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的故意3、(实务中)的主观非法占有在评判时可能需要考虑的内容:开店缺钱是否真实理由,钱的用途是正当用途还是随意挥霍如赌博等,是否有还款意图或还款行为,具体借钱过程如何,等等。

见面后,高某对钱某相貌大失所望,相处不久更感到她性格古怪,便决定断绝关系但钱某百般纠缠,最后竟以公开隐情相要挟,要求高某给予500万元补偿费高某假意筹钱,实际打算除掉钱某1、钱某涉及敲诈勒索罪高某此时产生。

杀人故意,不是伤害的故意题目不要求评价钱某的行为故钱某的行为通常在认定上并无争议此时敲诈勒索罪的确定,有可能涉及到高某是否正当防卫的问题2、是否存在争议?通常来说,恋爱分手要求补偿费,如果补偿费不高的话,可以被认为是合理的要求而不具备非法占有的故意,所以题目设置为500W,明显超出正常的诉求,我想也是为了避免这种“主观故意是否非法”的争议。

随后,高某找到密友夏某和认识钱某的宗某,共谋将钱某诱骗至湖边小屋,先将其掐昏,然后扔入湖中溺死事后,高某给夏某、宗某各20万元作为酬劳涉及问题这里是故意杀人的预谋阶段,要注意的是已经预谋了杀人的具体步骤。

买凶杀人属于实务中的量刑情节,涉及主从犯认定、死刑适用等按照事前分工,宗某发微信将钱某诱骗到湖边小屋但宗某得知钱某到达后害怕出事后被抓,给高某打电话说:“我不想继续参与了一日网恋十日恩,你也别杀她了”高某大怒说:“你太不义气啦,算了,。

别管我了!”宗某又随即打钱某电话,打算让其离开小屋,但钱某手机关机未通1、这里涉及犯罪中止的问题2、并无争议,但有个常见的知识点:自己中止犯罪,但未有效阻止同案人,是否构成犯罪中止3、当然不构成因为犯罪中止的要件之一就是“有效阻止犯罪结果发生”。

高某、夏某到达小屋后,高某寻机抱住钱某,夏某掐钱某脖子待钱某不能挣扎后,二人均误以为钱某已昏迷(实际上已经死亡),便准备给钱某身上绑上石块将其扔入湖中溺死此时,夏某也突然反悔,对高某说:“算了吧,教训她一下就行了。

”高某说:“好吧,没你事了,你走吧!”夏某离开后,高某在钱某身上绑石块时,发现钱某已死亡为了湮灭证据,高某将钱某尸体扔入湖中1、涉及几个问题故意伤害致死还是故意杀人(因为死亡的发生与之前预谋的内容不同)。

夏某是否犯罪中止高某是否侮辱尸体或毁灭证据(因为已经发现是尸体之后,继续处理尸体)2、是否有争议,以及争议内容如何故意伤害致死或故意杀人既遂在定性上争议较大故意伤害致死的理由是掐脖子只是杀人的步骤之一,但不是预谋中的最终杀人手段(溺死),故掐脖子行为只是伤害,不是杀人。

故意杀人既遂的理由则是死亡发生于杀人的过程中,而且一开始所持的故意就是杀人故意,掐脖子行为也带有致死的可能,足以预见,属概括故意,故应定为杀人既遂犯罪中止的构成要件内容与上面宗某不成立中止一样侮辱尸体要求主观上为了侮辱、贬低尸体方的名誉或人格;毁灭证据类犯罪的主体不包括犯罪分子本人,而且也缺乏期待可能。

3、选择(理由不重复了)故意杀人既遂不成立犯罪中止不构成侮辱尸体或毁灭证据高某回到小屋时,发现了钱某的LV手提包(价值5万元),包内有5000元现金、身份证和一张储蓄卡,高某将现金据为己有1、涉及问题侵占还是盗窃

是否为了拿回自己被骗的钱2、区别侵占和盗窃,在本案中的关键区别在于财物算不算遗失物题目中未提及拿走财物的动机是为了取回自己被骗的钱,故这点可以排除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八条对类似情况作出过规定:杀人后临时起意取走财物的,定为盗窃罪4、本案符合这一情况,并且不存在明显差异而不能适用这一规定的情况5、定盗窃罪三天后,高某将LV提包送给前女友尹某,尹某发现提包不是新的,也没有包装,问:“是偷来的还是骗来的”,高某说:“不要问包从哪里来。

我这里还有一张储蓄卡和身份证,身份证上的人很像你,你拿着卡和身份证到银行柜台取钱后,钱全部归你”尹某虽然不知道全部真相,但能猜到包与卡都可能是高某犯罪所得,但由于爱财还是收下了手提包,并冒充钱某从银行柜台取出了该储蓄卡中的2万元。

1、涉及问题尹收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尹用卡取款:信用卡诈骗罪高把财物给尹、叫尹去银行取款: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信用卡诈骗罪2、是否有争议?法律依据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主观上“明知”是犯罪所得的判断问题:案例中直接给出“明知”的结论,但实务中的判断,相关法律依据是最高院关于盗、抢机动车的司法解释,以及关于洗钱罪的司法解释这两个文件中都有提及对此罪名的主观“明知”如何判断。

储蓄卡是否信用卡: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此作出解释:《刑法》中的“信用卡”包括了我们在生活中认为的“信用卡”和“储蓄卡”尹是否盗窃的共犯盗窃罪要求事前或事中有通谋,但尹处理财物时盗窃行为已经完成,故不再属于盗窃罪的共犯,只能是销赃。

高在盗窃行为完成后,对财物的处理不应该另外构成犯罪另外刑法196条已经提及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构成盗窃罪故高事后叫尹处理财物的行为不另外构成别的犯罪3、结论尹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信用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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